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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筑隔震设计标准》9月1日正式施行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筑隔震设计标准》9月1日正式施行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内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2、《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2021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08—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重点内容:

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震作用和结构隔震验算、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多层与高层建筑、大跨屋盖建筑、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核电厂建筑、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村镇民居建筑等,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隔震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除特殊规定外,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是: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结构可能发生损坏,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时,除应符合基本设防目标外,尚应符合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抗震性能标准的规定。

隔震建筑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标准》在国内首次采用了设防烈度设计,提高了设防标准。适用范围除了建筑结构外,首次将核电厂建筑隔震设计纳入其中,同时又包含了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和村镇民居简易建筑隔震设计等。从设计方法方面来说,首次引入了复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形成了直接设计法,引入了性能化设计思想,修改设计反应谱。《标准》的发布为建筑隔震工程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于隔震技术在我国大规模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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