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51技术要求
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1.15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
5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1.17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
52主要部件性能
5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5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不应采用铅酸电池或其他非密封电池。 5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5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制造,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C的导线且接线牢固。
5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
5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10 光源应便于更换。
8标志
8.1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
8.2 产品标志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照明功率): e)商标: f)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执行标准。
8.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 c)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b) 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 c) 如何进行日常维护: d) 产品的技术参数:
e) 产品的制造日期: f)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额定输出电压、额定频率、额定负载功率及连
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45-2000)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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