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评定分离”!招标人承担终身责任!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
11月8日,哈尔滨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关于评定分离,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相关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小编将各地的定标方法进行了整理。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2020年11月,广东梅州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4、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5、招标人应当选用以下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价格定标法 集体议事定标法。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供招标人选择。
8月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制定方案;印发办法,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青岛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10月25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通知》。明确: 1、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全面实现潜在投标人匿名无痕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全流程保密。 2、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减少招投标领域恶意竞争导致的恶意操纵招投标中标结果的发生。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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